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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其高】哪些情形是商标法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来自:成都其高专利代理事务所    发布时间:1584329921    浏览 :

         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损害结果等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参考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三)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

(四)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五)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六)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八)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九)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

(十)商标中由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历史、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构成,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成都其高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商标局备案,从事专利申请、商标申请、著作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各类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以及知识产权顾问与咨询业务的专业机构(机构代码:51244)。
【成都其高】哪些情形是商标法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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