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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高代理】进行商标“撤三答辩”时,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来自:成都其高专利代理事务所    发布时间:1576738667    浏览 :

 
【其高代理】进行商标“撤三答辩”时,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图1)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鼓励创新创业,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也在加大,因此,企业和个人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这些年我国的商标申请数量处于高速增长期,2015、2016、2018三年增速保持在27%左右,2017年首次迎来爆发式增长,增速高达55.7%。商标申请数量越来越多,申请成功的几率就越来越小,所以已经申请成功的商标更要做好保护才行,如果后续商标使用不当,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商标撤三”。

       如果收到商标局的“撤三”通知时,应该怎么办?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商标“撤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只要商标注册满三年以后,别人就可以商标持有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商标局收到“撤三”申请以后,会向商标持有人发出通知,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该商标前三年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该商标,所以收集和提供使用证据材料就显得相当重要。以下材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 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 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 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 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 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 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 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 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 单一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广告物品、包装物等往往并不能充分证实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时,可以出示多种证据,让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彼此关联,形成证据链条。

       成都其高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商标局备案,从事专利申请、商标申请、著作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各类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以及知识产权顾问与咨询业务的专业机构(机构代码:51244)。
【其高代理】进行商标“撤三答辩”时,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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